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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臨港地區高層次人才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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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年06月11日20:57:23 打印此頁 關閉
摘要: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雙特”政策支持臨港地區新壹輪發展的若幹意見》,充分發揮高層次領軍人才在科技創業和研發創新方面的引領作用,加快吸引集聚壹批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為科創中心主體承載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結合臨港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適用對象及條件在臨港地區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生產經營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臨港地區或臨港地區重點扶持的企...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雙特”政策支持臨港地區新壹輪發展的若幹意見》,充分發揮高層次領軍人才在科技創業和研發創新方面的引領作用,加快吸引集聚壹批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為科創中心主體承載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結合臨港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適用對象及條件

在臨港地區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生產經營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臨港地區或臨港地區重點扶持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工作的兩院院士,“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入選中央“千人計劃”、“國家特支計劃”、上海“千人計劃”、浦東“百人計劃”的人才和上海市領軍人才。其中:

 

科研創新、經營管理類人才須與臨港地區用人單位簽訂連續5年及以上勞動或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在滬為其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其中,A類人才要求其專業研究領域符合臨港地區產業發展導向且其科研成果在臨港地區產業化或與臨港地區企業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為企業發展提供相應科研或技術支持,B類人才為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或為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

 

創業類人才所創辦企業須符合臨港地區產業發展導向,且工商註冊地、生產經營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臨港地區。申請人為所在企業主要創辦人且為第壹大股東,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創業投資的30%以上,且由在臨港地區的創辦企業為其在滬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壹家企業只能申報1名創業人才。其中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員在臨港兼職創業的,可由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同時要求其在臨港地區的創辦企業實際經營6個月及以上。

 

貳、獎勵標準

對在臨港地區工作的兩院院士,入選中央“千人計劃”和“國家特支計劃”的人才,以及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給予每位創業人才50萬元人民幣獎勵,科研創新、經營管理類A人才30萬元人民幣獎勵,B類人才15萬元人民幣獎勵。

 

對在臨港地區工作的入選上海“千人計劃”和浦東“百人計劃”的人才,以及上海市領軍人才,給予每位創業人才30萬元人民幣獎勵,科研創新、經營管理類A人才20萬元人民幣獎勵,B類人才10萬元人民幣獎勵。

 

以上獎勵實行“就高不就低、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人才申請獎勵後,達到更高層次獎勵條件的,可繼續申報相應層次人才獎勵,經審核通過後,補足差額部分。

 

從認定當年起,按獎勵總額30%30%40%的比例,經審核分叁年逐步發放到位。首次申請的,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少於6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發的,每次連續繳納不少於12個月。次年及後續獎勵資金的發放由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管委會”)對企業或項目運作狀況、經營效益、發展潛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後確定。該獎勵主要用於人才在臨港創新創業成本支出、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等。

 

叁、申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填寫《上海市臨港地區高層次人才獎勵申請表》,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相關信息核實無異議後,報臨港人才服務中心(環湖西壹路99號主樓壹樓)受理窗口。

2、審核。對已受理的申請,臨港管委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3、公示。審核通過的擬獎勵人員,通過臨港管委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人選有異議且經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獎勵資格;對公示人選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列入獎勵範圍。

4、發放。按獎勵標準分叁年逐年發放到申請人所在單位賬戶。

 

肆、附則

1、申請人所填報的信息如有虛假,將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本辦法所涉及獎勵自201611日起執行。由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上海市臨港地區高層次人才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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